根据教育部关于《2005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的规定,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沈阳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等21所在上海安排招生计划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招生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院校艺术类专业以及社会体育专业、体育教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统一划定如下,史论、编导专业不再单独划线。<?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艺术类专业
|
艺
术
类 |
本 科 |
高职与高专 |
|
上海卷
(3+综合+1) |
全国卷
(3+综合) |
上海卷
(3+综合) |
全国卷
(3+综合) |
|
文科 |
201 |
224 |
108 |
143 |
|
理科 |
251 |
235 |
170 |
206 |
注:艺术类文科专业(除可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招生院校外)数学不计入总分。
二、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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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卷
(3+综合+1) |
全国卷
(3+综合) |
|
文科 |
307 |
342 |
|
理科 |
293 |
274 |
注:其他体育类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各自招生录取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